轉知人事行政總處,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得請防疫隔離假相關事宜。
活動 2021-09-23 · 人事主任 · 教導處公告 · 點閱數:306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以,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二、依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00237714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