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公教人員補休期限規定一案,請查照。
活動 2023-02-17 · 人事主任 · 教導處公告 · 點閱數:257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2月9日府人考字第1120030111號函、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2月15日桃教人字第1120010317號函辦理。
二、公教人員之加班、公假及公差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為2年,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