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製作之「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中英文版圖卡各1份,請貴校加以運用,請查照。
轉知 2026-08-26 · 學生事務組長 · 教導處公告 · 點閱數:26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24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79004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為協助各級機關執行菸害防制業務,特製作旨揭圖卡,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等。 |
| 三、 | 請學校運用旨揭圖卡強化教職員工生對新興菸品之識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