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菸害防制法(以下稱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高
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
內場所、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及其他供公共使用
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
元以下罰鍰。」
二、依據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全面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
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違者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15條第2項規定
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合先敘明。
三、請貴機關加強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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