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重點摘要如下:
(一) 申請對象與資格:現任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各級學 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與行政人員(指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及校長),並連續服務本市滿七年(含)或累計服務滿9年且於現職學校服務滿2年以上(含改隸前國立)者。
(二) 進修時程:
1、 自獲選核定年度7月1日起至翌年度8月29日止。
2、 獲獎勵人員須於上開期間擇定以學期或暑假為單位進行 進修,並視進修之必要性規劃所需時程,惟最長以半年為限。
3、 獲獎勵人員為校長時,限暑假期間進行進修。
(三) 選送作業:
1、 採初審(佔35%)及複審(佔65%)二階段辦理,總分合計達 85分以上者,方得錄取。
2、 初審原始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通過。
(四) 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得支領全額薪俸,其年資亦得併計。 另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作為國內外進修研究期間所需相 關費用,其支用方式依相關規定覈實支給。
(五) 意者請於111年10月24日(星期一)前繳交申請書至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