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訓導組長 - 教導處公告 | 2017-08-16 | 點閱數: 607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以下稱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高
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
內場所、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及其他供公共使用
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
元以下罰鍰。」
二、依據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全面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
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違者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15條第2項規定
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合先敘明。
三、請貴機關加強檢視管轄之各場所入口(含正門、側門及後
門等)明顯處應依法張貼禁菸標誌(即進入場所前需看見
禁菸標誌),禁菸範圍內不得出現菸灰缸(或任何熄菸器物
)及菸蒂,並加強勸阻吸菸行為人不得於禁菸範圍內違規
吸菸,宣導全面禁菸規定。
四、本局將配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6年8月15日(星期
二)進行隨機抽查,如當場查獲違規事證,將依法裁處。
五、檢附菸害防制法及禁菸場所分類一覽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