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訂定「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含發動時 機、執法方式、授權層級、警力派遣、通報機制及新聞處理等)摘述如下: |
(一) | 發動時機: |
1、 | 主動: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 |
2、 | 被動:依校方請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巡 查有無不法,以防制綁架或恐嚇等校園暴力事件。 |
(二) | 執法方式: |
1、 | 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員未經校方 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故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 件,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 (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 |
2、 | 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行搜索、扣押或拘捕等偵(調) 查作為時,應注意程序上之正當性,並依比例原則之 要求,以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之適當方式,審慎為之。 |
3、 | 警察人員進入校園辦理與學生或校園安全相關之案件 時,應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審慎新聞處理,遇案情 敏感時,應迅速並低調處理(如著便服、使用偵防車 等),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
(三) | 授權層級:一般案件授權予單位主管(分駐、派出所所 長),重大案件(案情敏感或為社會矚目之特殊案件及涉 及重大刑事案件等)執行前應向直屬分局分局長(刑事警 察大隊大隊長、少年警察隊隊長、婦幼警察隊隊長等) 報告,必要時向局長報告,由局長(或副局長)召集轄 區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及相 關人員等,共同研商執行方式(如搜索、扣押方式)。 |
(四) | 警力派遣:轄區警察分局負責受理、審查,在警方許可 範圍內妥適規劃勤務,調派警力,依學校申請全力協助 ,並請校方派人會同配合執行。 |
(五) | 通報機制:如係案情敏感或為社會矚目之特殊案件或涉 及重大刑事案件,並應循主官、刑事、勤務指揮中心系 統,通報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同時應注意保 密原則與保護學生及學校之名譽。 |
(六) | 新聞處理: |
1、 | 在查緝行動及新聞發布時,注意勿將學校及涉案之少 年、學生姓名曝光。 |
2、 | 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前提下,於自行發布新聞時一併 通知轄內教育主管機關通報窗口。 |
3、 | 有關少年觸法者新聞處理應依警政署101年7月5日警署 刑偵字第1010003431號函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 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