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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主任 - 教導處公告 | 2018-05-29 | 點閱數: 461

說明:
一、復貴校107年5月15日楊明小總字第1070002826號書函。
二、依據本市107年3月12日修正之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如附件)第3點規定,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教師參加校務會議之方式,應由校長召集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以六比四之比例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後決議之;變更時亦同。
三、復依同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代表成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考量旨揭要點本次修正發布適逢學期中,學校業已推舉並組成校務會議成員。為使學校校務會議順利召開,本局同意學校原有校務會議成員任期得展延至107年7月31日止。新任校務會議成員於本期推選出,任期自107年8月1日起算。
五、副本抄送本市各市立國中小比照辦理。
正本: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
副本:本市各市立國中小(含附件)、本局國小教育科(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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