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導主任 - 教導處公告 | 2019-08-26 | 點閱數: 480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8月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79784A號公告辦理。
二、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略謂「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對所屬教師年終成績考核考列為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決定,或依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為申誡之懲處,……,均屬侵害教師權益之具體措施。」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旨揭草案涉對教師權益之侵害非單屬獎勵,本款逕以教師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等情,旋限制其功過相抵(不得考列4條1),失以比例顯有失當,本會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以符法制。
三、復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曾於108年5月27日召開旨揭事項會議,姑且不論修正前開規定,實有違反法制及寬嚴失據之問題,該諮詢會議論其性質,應以會眾對議案討論之意見調查為主,不投票進行表決,多數同意列為「多數意見」,少數同意列為「其他意見」,然該次會議主席逕自動用表決,且僅以在場縣市代表為計,並強行決議之行為,使是項會議失去諮詢會議之目的,人事室亦以前開規定是對教師獎勵為說明,漠視現行法制之規範,另外,本會於是日要求將前開意見列為不同意見並予以記明,然本會迄今亦未收悉會議紀錄說明何以不予參採,逕擅以原草案行預告程序,種種舉措令本會深不以為然。
四、基上,教育部應重行研議旨揭規定,並提供前開會議紀錄,以杜教學現場之紛擾,並利本會向全國所屬會員說明。
正本:教育部
副本:教育部部長室、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立幼兒園、全國各級公立學校(不含私立學校)、本會所屬會員工會、本會自存
理事長 張旭政

:::

校園網頁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