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貴局109年2月13日桃教人字第1090005955號函,說明三略以「…未兼行政教師、代理教師等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受限制,惟應依校內規定其它出國案件,填寫「申請書」申請核准…其餘出國案件,亦請填寫「申請書」申請核准…」,合先敘明。
二、再查教育部99年12月9日臺人(二)字第0990209208號函,說明六略以「…教師寒暑假期間出國係屬機關內部管理事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秉權責訂定相關規定以為規範,惟為避免相關規定造成學校與教師間之困擾與誤解,建請貴府適予說明或適時檢討相關規定…」,貴局重申之函文已造成學校與教師間之困擾與誤解,與上述教育部函文之意旨相悖。
三、爰請貴局調整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出國需申請報准之規定。
正本: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本會各校支會長、桃園市各級學校(請學校代轉教師會)、本會
理事長 余章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