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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總務主任 - 教導處公告 | 2018-11-26 | 點閱數: 537

桃園市復興區巴崚國民小學 交通車隨車人員徵聘公告                                                     

壹、主旨:桃園市復興區巴崚國民小學誠徵交通車隨車人員,正取一名,備取若干名。

貳、說明:

一、資格

(一)、基本資格

  1. 體力足以勝任學校交通車隨車人員工作者。
  2. 性別:男女不拘、具擔任交通車隨車人員能力及簡單書寫能力者。

         (男性須役畢)

  3. 學歷:國中畢業以上。
  4. 經歷:無經驗可,具交通車隨車人員工作經驗者佳。
  5. 不得有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1)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

        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2)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3)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

        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6. 其他: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儀容端正、言詞可與人
         
    溝通、態度和藹。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 有妨害風化或性犯罪前科者。
  7. 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 患有精神官能之疾病者。
  9. 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10. 所附報名資料內容不實者。

    二、報名:

    (一)報名費用:免收報名費。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7年12月6日(星期四)16時00分止

                     (平日8時至17時止,假日恕不受理)

     (三)報名地點:本校總務處。

     (四)報名表:請親自至總務處領取報名相關表格(平日8時至17時止,趙明珊主任)

                  (並將完成報名之文件於截止日前送至本校總務處)

    (五)報名文件:(請備齊相關文件如下,正本查閱,影本1份留存。相關報名文件繳交學校存檔,恕不退回。)

  1. 報名表(附件一)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提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即可)
  4. 戶籍謄本。
  5. 切結書(附件二)
  6. 經錄取後二星期內提出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所健康檢查報告,相關費用自付。未能及時繳交或有傳染病、身體狀況不宜擔任警衛工作者,由備取遞補,不得異議。

    三、甄選:

    (一)日期:107年12月7日(星期五)10:30報到。

    (二)地點:本校校長室。

    (三)方式:面試(預計11:00)。
    (四)評選標準:資料審查與面試(順序依報名先後)

    (五)錄取標準:

              1.採序位法

              2.平均未達錄取標準70分者,不予錄取。

    (六)錄取名額:正取一名,備取若干名。

    四、聘期: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五、服勤時間:以學校安排為原則

        (一)早上值勤時間:06:00~08:00,下午值勤時間為16:30~18:30。

        (二) 須配合學校活動加班。

        (三)以上執勤時間為學校預定,實際執勤時間由學校與執勤人員協商決定之。

    六、工作任務:

        (一)協助接送本校學童上下學。

        (二)開車前清點學生人數,落實點名,掌握學生遲到或請假,並記錄點名簿備查。

        (三)填寫安全檢核及消毒清潔週報表(每天清潔及每週消毒至少一次)、行車安全簡

            易紀錄表(每日)

        (四)隨車照護兒童、觀察車內學生動態,並注意秩序維護、安全及車輛整潔。

        (五)於任職期間應接受學校安排參與基本救命術、交湍安全相關課程及緊急救護情

            境演習至少一次以上。

        (六)配合學校臨時交辦事項。

    七、待遇:

        (一)以時計薪,每小時為新台幣150元整。

        (二)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暨勞動基準法相關

            規定辦理。

    八、依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十三條:「對於臨時人

        員之平時考核,各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八月及十二月確實辦理,並詳實記錄於考核

        紀錄表,以作為年終考核之準據...」、第十四條:「臨時人員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

        列為續僱與否之依據...」及第十二條:「臨時人員之待遇及年終工作獎金規定...

        (三)臨時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

            理」

    九、聯絡人:本校總務處趙明珊主任,聯絡電話:03-3912131轉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