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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教導處公告 | 2021-09-23 | 點閱數: 220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以,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二、依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0023771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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