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111年1月12日府人考字第1110011395號函辦理。
二、為減輕校園群聚風險,本府各級機關學校人員,如於111年1月17日至20日有照顧旨揭校園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 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 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三) 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 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三、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比照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