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2月9日府人考字第1120030111號函、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2月15日桃教人字第1120010317號函辦理。
二、公教人員之加班、公假及公差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為2年,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