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2月22日桃教終字第11200167772號函辦理。
二、基本資格(摘錄,餘依計畫辦理)
(一)未曾榮獲過本市(縣)「師鐸獎」表揚者,可參加「師鐸獎」評選。
(二)最近5年內未曾榮獲過本市「市優良教師」表揚者,可參加「市優良教師」評選。
三、年資資格:
1、師鐸獎:
(1)校(園)長、幼兒園園主任、教師年資須累積服務滿15年以上。
(2)於本市服務需累積服務滿10年以上,在現任之受推薦學校需連續服務滿3年以上,連續服務期間不得中斷(自109年8月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2、優良教育專業人員(下稱市優良教師):
(1)校(園)長、幼兒園園主任、教師年資須累積服務滿10年以上。
(2)於本市服務需累積服務滿5年以上,在推薦學校(園)需連續服務滿2年以上。
***重要***---->意者,請於3/17(五)下班前,檢齊下列文件,送人事彙辦
1.推薦表(請就師鐸獎、優良教育專業人員,擇一申請)。
2.4張活動照片JPG檔:包含個人生活照1張、師生互動或家人合照3張。請勿插入推薦書內,並務求畫質清晰,以利紀念專輯印製。
附檔如下:
1.評選實施計畫。
2.師鐸獎---評選訪視推薦書
3.優良教育專業人員---評選推薦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