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805777號函辦理。 |
| 二、 | 為及早發覺學校未成年照顧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訂定未成年照顧者辨識問項如下: |
| (一) | 家內有因傷、病、障礙或衰弱之成員,而需要學生來照顧(照顧內容包括:需要帶照顧的家庭成員去看醫生、外出參加活動,或者協助他梳洗、如廁、處理情緒)。 |
| (二) | 因需要提供照顧,影響學生的學業或生活。 |
| (一) | 考量兒少承擔家庭照顧責任,對其身心發展及受教權益造成不利影響,脆弱性因子增列「兒少擔任家庭照顧者,致影響其日常生活」。 |
| (二) | 因應實務,家庭脆弱性指標新增「兒少擔任家庭照顧者,致影響其日常生活」脆弱性因子,並列為「高度脆弱性」。 |
| 四、 | 請貴校持續依上開辨識問項覺察未成年照顧者,並提供相關追蹤關懷、就學扶助及輔導事宜,且應落實通報機制,俾利各相關網絡介入協助及挹注資源服務。另倘評估案家有長期照顧相關需求,請協助轉知長照服務資源文宣,以協助案家減輕家庭照顧負擔,或可撥打1966長照服務專線進行諮詢。 |
| 五、 | 檢送長照服務資源文宣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