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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學生事務組長 - 教導處公告 | 2026-08-26 | 點閱數: 5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24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79004號函辦理。
二、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為協助各級機關執行菸害防制業務,特製作旨揭圖卡,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等。
三、 請學校運用旨揭圖卡強化教職員工生對新興菸品之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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