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0075843A號函辦理。
二、
為彌補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使原具教師或學生身分者被迫中斷教職生涯或學業未竟的缺憾,回應其名譽回復訴求,教育部特訂定處理原則,以助弭平遺憾、療癒創傷。
三、
已依規定獲得國家賠(補)償及平復之被害者及家屬,如有回復教職及學生身分之需求,可自行或是透過轉型正義相關民間團體、機關之協助,備妥平復文件、當時為教職或學生之認定文件,以電子郵件寄送教育部專案窗口辦理(TJ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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