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教師法第26、27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5條,均明定教師會之法定代表性與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二、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0月12日桃教高字第1070079948號函所指「108學年度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乙案(如附件)可知,教育法規中明定成員為教師組織代表者,均依循教師法的三級教師會,如:校長遴選、多元入學招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專審會、常態編班委員會…等,皆以教師會為法定教師組織當然代表,此無論在中央或地方之教育實務上,已有明確釐清。
三、近來有教師工會團體迭以「教師會功能遭弱化」、「教育工會可以取代教師會」等言語做為宣導話術,顯與實情不符。
四、望 貴校(會)明度實情,惠予公告週知。
正本:桃園市各級學校、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副本:本會
理事長 張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