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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主任 - 教導處公告 | 2019-03-14 | 點閱數: 316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08年3月12日府教特字第1080046300號函辦理。
二、經臺閩介聘轉入苗栗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可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正本: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副本:本局國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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