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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主任 - 教導處公告 | 2020-05-25 | 點閱數: 495

說明:
一、函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9年5月14日桃勞條字第1090036392號函。
二、因幼兒教保工作具不可中斷性,尚符合勞基法第35條但書規定,得不受限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休息30分鐘之規範,雇主可在工作時間內,顧及教保員健康福祉前提下,另行調整合理休息時間。工作完成後,已屆或已逾下班時間者,因已無提供勞務之必要,毋庸另予休息時間。
三、倘 貴校與教保員之間有爭議,敬請電洽桃園市政府勞動局(03)3322101#6804,將有專人服務。
正本:本市各國中國小及幼兒園、本市各國中及國小學校教師會(請學校代轉)
副本:本會
理事長 張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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