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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主任 - 教導處公告 | 2017-09-04 | 點閱數: 526

 說明:
一、依據教師法第26條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準此,各校應積極成立教師會,並依教師法第27條所賦予之職權,參與各項與教師權益相關之會議。
二、為使本市各級學校教師會皆能順利成立,並於成立後順利運作,桃園市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業已將成立流程、相關文件、注意事項等公告上網,敬請各校參閱。網址為http://forum.nta.org.tw/v362/process/。
三、各校於成立教師會、或運作過程中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本會。本會聯絡電話為(03)435-1688,陳惠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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