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6月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54785號函辦理。
二、旨案說明如下:
(一)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並應本「對等互惠」原則,遵循兩岸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請貴校就下列事項知照:
1、涉與共青團校交流: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規定,兩岸校際合作書約應報經教育部同意後方得進行,且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學校如與大陸共青團校(涉屬陸方黨政軍教育機關構)進行教育交流,請確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報經教育部許可後始可辦理。
2、辦理實習相關活動:近期發現部分學校辦理赴陸交流或進行實習活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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