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款、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十二款均訂有明文。然自2006年立法禁止體罰迄今,仍許多嚴重體罰教師未被依法解聘,引發許多家長抗議與訴求修法之輿論。
二、為解決此爭議,本會特於民國107年3月18日(日)下午二時至四時,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大樓202國際會議廳舉辦「從『師道』到『失道』---論教師體罰之不適任問題」座談會(協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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