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會107年4月13日函文併教育部107年5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42073號復函如附。
二、按旨揭教育部函文,說明段三略以:「三、審酌106年通過施行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5條第3項有關專任教師申請介聘服務年限限制之規定,『前項所稱實際服務6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2年。』為符應修法之比例原則,併同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條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之精神及保障學生受教權之衡平性,爰本部前於本年4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34940號函說明,本年度教師申請介聘年資採計部分,倘因育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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